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信息 > 图片新闻
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01 14:35 浏览次数: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暂行办法

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以及沪质技监计〔2017〕143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推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方落实主体责任,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用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强制检定受理对象和范围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受理对象:

(1)注册或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法人、其他组织;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营业场所中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个人;


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理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应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1. 行政监测用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提供执行行政监测任务的有关凭证,包括合同、任务委托书等可以证明计量器具用途的类似凭证的复印件。2.司法鉴定用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复印件);


3.其他情况:

除以上受理对象和范围外,本单位还接受以下强制检定申请:

(1)国家和本市有关强制检定受理的工作规范正在制定中,在此过渡期间,原由本单位提供强检服务的强检计量器具(限本市范围内),本单位将继续接受申请提供检定服务;

(2)华东地区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除华东地区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外,上海以外的其他华东地区内(包括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江西)原由本单位提供强检服务的强检计量器具申请,需当地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地区无法开展量传的证明。


四、强检工作具体办理规定

1.送检单位在送检强制检定器具前,应先登陆本单位网站下载“强检业务委托(申请)单”或到本单位受理大厅领取相应表单,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随计量器具送交本单位。首次申请强检时,企事业送检单位应提供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含网页查询打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送检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核查。

另外: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提供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2.经审核属于强制检定停征范畴的,一律停止收取检定费用;


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未填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确认表”的,本单位不作为强制检定受理;


4.需现场检定的,我院自接到上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上门检测时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检测。


5.本单位授权范围和能力见我院网站www.simt.com.cn,如超出授权的检定范围和能力,送检单位可向上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五、其他说明

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规范出台后,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受理工作将从其规定。各有关送检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附件下载:

1.强检业务委托(申请)单

2.大批量强检出厂编号确认表

3.开展强制检定项目收费目录(停征)

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